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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 浏览量:10

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院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考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时,当事人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填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三条凡100()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在此赔偿范围之内(包括单价不足100元的两用物资,如计算器、秒表等)。

第四条低值易耗品及价值不足100元的仪器设备、标本模型损坏或丢失的赔偿,由各部、系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五条因为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仪器设备损坏部分的原价或市价的100%赔偿。对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性质给予纪律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按制度办事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

2、客观条件具备,但未采取有效的“四防”和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3、各类人员、包括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和学生因不听从指挥、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4、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5、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配件,经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自身质量原因,或使用超过服役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第八条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主要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 赔偿办法

第九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办法。

1、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部、系和实验室管理部门,同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一式三份,由部、系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

2、 仪器设备或损坏能够修复的,按损坏部分修复实际费用和修理费计算,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市场价计算,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修复后质量变化程度,酌倾计算损失价。

3、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赔偿费用必须上交财务部门,作为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或更新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4、仪器设备的丢失应按注销处理,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后再执行。

5、被损坏的仪器设备仍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额度的计算。

1、原价在1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视情节严重性,一般赔偿额度为20%~100%

2、原价在100元以下的低值品、易耗品,一般由实验室主任视情节严重性而决定赔偿额度。

3、珍稀标本的赔偿金额为原价的100%或加倍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金的收取办法。仪器设备赔偿所有金额必须上交财务部门,上交前必须经各部、系履行审批手续,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由实验室管理部门报主管院长审批后,通知有关部门,到财务部门办理仪器设备赔偿金收款手续。

第十二条此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2006.9

建筑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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