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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 浏览量:10

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台州学院一般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组织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单价在800元以下,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均列入低值耐用品和一般设备管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量同类财产,如血压计、计数器、实验凳等仪器设备、家具,也要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由学院实验室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实验室根据建设规划方案和本年度经费情况,一般在年初制定出本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厂家及用途,大型设备购置要有论证报告。购置计划要有填报人、实验室主任、部系主任签字,报实验室管理部门汇总,再报学院领导审批后实施。各部、系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财务部门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付款、报销。

第七条为维护学院的合法权利,凡购买仪器设备, 以及一些供货厂商较多、批量较大的各种仪器设备的采购,均采取“公开招标采购为主、谈判采购、询价采购为辅”的原则进行采购。招标采购由学院组织实施,一般应签订购货合同。

第八条仪器设备提货接运及数量、外观验收,各部、系实验室和实验室管理部门按仪器设备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一律由各部、系的实验室负责, 实验室管理部门协助验收,验收完毕后,填写验收报告单一式四份,实验室、学院实验室管理部门、设备管理处和学校综合档案室各一份。

第十条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或精密仪器设备, 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系、实验室有关人员成立以使用人为主的验收小组,对新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合同规定及技术指标进行共同验收。

第十一条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在安装前,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生产厂商按规定时间到学院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备忘录。

第十三条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实验室要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写出书面报告,上交实验室管理部门,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向供货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十四条对需要商检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部门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7天内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做好固定资产卡,粘好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六条凡属于学院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必须到实验室管理部门办理建账手续,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有关部、 系的实验室,在设备到校和研制完成后,必须在7天内到实验室管理部门办理建账手续。

第十八条实验室管理部门必须有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完整的固定资产分户账,各部、系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账物进行核对,保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实验室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清查核对。

第十九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单价小于1万元的仪器设备,主要由各部、系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评,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抽查,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大于1万元),学院组织实验室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检查、考评。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有权对院内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各部、系无权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进行调配,如需要调配,提出调配申请报告,上交实验室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要积极充分发挥学院仪器设备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基金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不得随便拆改,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履行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再实施。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本摆放在明显处,以便按照规程操作。

第二十五条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的调拨,各部、系的实验室,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再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的报废,参照台州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的,当事人须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批表”,按“仪器设备、材料丢失、损坏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对实验室管理的如何进行奖励和惩罚,具体条件按照台州学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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