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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学院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实施办法 (试行)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8日 浏览量:21 |
衢州学院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增强教职工国有资产管理意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4〕60 号)和《衢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衢院实资〔2020〕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学校各学院(部)、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的盘亏、毁损、失窃、丢失、权益灭失等损失。 第三条 各学院(部)、部门对本学院(部)、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应认真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资产使用人(保管人)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学院(部)、部门的资产使用人(保管人)在调动、退休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接、资产交回等手续。 第二章 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 各学院(部)、部门发生或发现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查明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属于国有资产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损失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资处),由实资处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条 经所在学院(部)、部门查证核实,属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多人过错共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由相应责任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经查证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或未按规定(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维护,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 (二)违反规定公物私用或擅自出借公物,致使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或无法收回的; (三)管理不善,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现金短缺、失窃或因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导致各类存款损失的; (四)违规出借资金或违规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导致资金损失的; (五)应收及预付账款未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及预付账款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形成坏账损失的; (六)违规对外投资或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对外投资损失; (七)擅自或违规出租资产,未订立租赁合同或协议,造成资产损坏损失或租金难以收回的; (八)违规提供担保,造成资产损失的; (九)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 (十)违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或产权变动未按规定评估、登记、界定的; (十一)因其他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八条 经查证核实,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于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 (二)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资产盗失,经保卫处核查或公安机关侦查属于盗窃行为等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已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规则操作使用资产,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技术专家鉴定确因非责任人过错原因引起的资产损失; (四)发生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后已采取补救措施自行挽回损失或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资产使用功能的; (五)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赔偿处理的标准 第九条 经查证认定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资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根据不同的资产损失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主要依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等情况计算确定,其中: 1.对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实物丢失或报废的,应根据资产的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报废资产的变价收入等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应赔偿金额=原值÷规定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已用年限)-(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 2.对实际使用年限大于等于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的,按照同类资产报废变价收入确定赔偿金额,无参照的按资产原值的5%进行赔偿。 3.对资产局部损坏经修复仍能使用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 4.责任人愿意用实物抵偿的,经所在学院(部)、部门认定,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抵偿。 (二)古董、古籍、文物、名人字画、动物、植物等无法确定使用年限资产的损失赔偿,按照损失发生时资产的实际评估价值确定。 (三)图书及文献资料丢失或损坏的赔偿,按《衢州学院图书馆书刊赔偿规则》执行。 (四)存货丢失或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存货变价收入计算确定赔偿金额。责任人也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实物抵偿。 (五)货币性资产、应收及预付账款损失的赔偿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确定。 (六)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损失的赔偿,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认定的损失金额确定,评估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赔偿处理的流程 第十条 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情形后,所在学院(部)、部门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提出责任认定意见,进入学校国有资产损失损坏情况责任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 认定赔偿责任后,涉及赔偿金额的,由实资处牵头,计财处配合,根据相关台账查实和计算确定赔偿金额,经学校国有资产赔偿处理流程通过后,相关责任人支付赔偿金,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赔偿金额3000 元以下的,经所在学院(部)、部门同意报实资产处审批后,由相关责任人将赔偿金上交学校财务; (二)一次性赔偿金额3000 元(含)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经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相关责任人将赔偿金上交学校财务; (三)一次性赔偿金额10000 元(含)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相关责任人将赔偿金上交学校财务。 第十二条 赔偿方式为支付赔偿金的,原则上责任人应在30 日内一次性付清赔偿费用;赔偿方式为承担维修费或实物抵偿的,原则上责任人应在60 日内完成赔偿。 第十三条 学校收缴的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规定上交财政主管部门;实物抵偿的,抵偿资产沿用原资产编号进行后续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校学生对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衢州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衢院设〔2012〕5 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