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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6日 浏览量:10 |
衢州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验实训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二级学院(中心)要明确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并设立专兼职实验室安全员岗,确保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安全条件及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共同创建安全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宗旨是建立和维护安全的实验环境,降低实验室灾害性风险,避免职业伤害,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文化氛围。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六条 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学研究与社会合作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部、后勤管理处、创新创业学院、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督查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和评价。 第九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执行; (二)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三)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五)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七)组织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八)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组织开展或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治理体系,负责实验室安全上级重要文件、领导重要批示的督办;负责实验室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和应急处置协调。 (二)学生工作部: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等教育列入学生入学教育培训计划;将实验室安全落实情况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参考指标;协助学校处理涉及学生的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三)教务处: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推动实验安全教育纳入本科生实践教学大纲,推进本科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协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监管教学实验室平台项目规划、建设、改造。 (四)科学研究与社会合作处:组织学习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制度文件、督促二级学院对科研项目安全审查过程管理;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的指导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督促二级学院对研究生实验课题安全审查过程管理;协助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推进研究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安全准入考试;协助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执行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协助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进行涉及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安全保卫部:将实验室安全纳入等级平安校园建设考核体系,考核结果纳入当年平安校园考核总分;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督与指导工作,开展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报警、消防通道等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及时通报相关隐患并督促整改;协同二级部门负责把保障实验室重点场所监控接入校园监控平台系统内,做到监控室24 小时有人值班值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剧毒化学品、管制类化学品等重要危险源使用场所资质认定、采购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实验室消防设备(不含特种消防设备)的更换、维护、保养和检测;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负责监督指导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与培训;负责协助实验室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并采取相应应急救援措施;负责协调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七)创新创业学院:参照二级学院(中心)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八)后勤管理处:协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做好实验用房的统筹规划,负责保障实验大楼的水电供应和基础设施运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废水、废气、噪音处理等环保工作;根据新建项目中实验室安全设施配备的相关需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等规范要求,组织和实施设计、建造、验收、移交;负责实验室修缮类工程项目管理,确保相关工作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九)信息技术中心:为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数据信息安全等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中心)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各二级学院(中心)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员、学科(专业)负责人、实验室(中心)负责人等组成。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依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有重要危险源(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等的单位,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做好高风险等级实验室的备案与监督,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条件保障和应急演练,以及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增强风险研判和防控,对于涉及各种危险源的科研、教学项目,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进行,并做好相应安全防范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风险分级分类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六)做好本单位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及环保等相关工作,落实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配置安全防护用品,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及修缮的精准需求; (七)设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员岗,明确配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员,并设置单位内部岗位绩效补贴,有重要危险源的单位应依据工作量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员; (八)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学校相关部门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置等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告、数据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监管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监督岗位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做好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制定本单位危险源清单,做好危险源分级分类管理,配合学校及所在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员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学科特点,协助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二)配合本单位负责人做好具体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监督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并依据实验室危险源开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定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完成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所需设施设备建设采购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清单并配备相应防护措施、张贴危险源警示标志标识,配合实验指导教师做好实验项目风险评估,上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实验室检查接待,负责各类安全管理文档的汇总工作,并建立、健全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本单位制订和完善实验室安全内控制度(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危险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值日制度等),完善并实施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二)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应急演练、其他实验人员安全责任书签订等; (三)落实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准入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对于多个教师共用的实验室,明确1名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 (四)建立本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台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备、气体钢瓶、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等的备案、采购、保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五)开展本实验室安全自查,并积极配合学校及所在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须切实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配合本单位制定及实施相应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学生导师是所指导本科生、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审查实验方案,对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实验必须及时备案、制定并实施相应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加强对危险性实验的操作培训与现场指导。 第三章 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中心)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准入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危险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应急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气瓶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实验室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负责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事项实行跟踪管理,建立整改事项与台账清单,监督整改过程,验收整改结果,确保制度执行有序到位。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认真开展系统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知识技能和安全风险认知水平;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和专项演练,提高实验室人员应急意识,增强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中心)负责实验过程安全管理,督促实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实验室不开展超范围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涉及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等危险源的实验项目须事前备案、充分风险评估、提出应对风险措施;进行高危险性实验须至少有两人同时在场,其中至少一人为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中心)负责所属危险化学品等高危物品的安全管控,强化危险品的备案、采购、领用、交接、运送、使用、归还、废物处置等环节的管理;严格专库、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定期盘查。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中心)负责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确保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到位、有效;建立重点风险部位、主要危险源清单及防护措施动态管控机制,明确每一部位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中心)负责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完整保留工作痕迹。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严禁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和随意变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并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当在人财物配置等方面确保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保证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及使用,形成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第三十条 实验室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应充分考虑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项目验收时同步进行安全验收。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实验室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有序、通道畅通、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器材齐备。实验室内部、走廊、楼梯等位置应当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必须加强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维护,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事关实验室安全的仪器和设施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发现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排险处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将纳入二级单位安全责任制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因涉及实验室安全相关业务变更,依据业务相近程度参照本办法中二级单位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校外实验、实习的技术安全管理由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负责,须遵守所在实验、实习场所有关规定,无具体规定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衢州学院校内开展实验活动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衢州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衢院设〔2016〕3 号)同时废止。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上级出台的新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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